全州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招聘
聘用制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公告
为满足我院机关及各人民法庭审判、安保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3名、司法警察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基本条件
(一) 书记员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遵纪守法,自愿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有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服从安排,爱岗敬业,有责任感;
3、男女不限,年龄为18-35周岁(1988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期间出生),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法学(法律)、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具有体育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5、熟悉计算机操作,能熟练运用各种常见办公软件;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口吃、重听、色盲、色弱,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司法辅警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遵纪守法,自愿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有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服从安排,爱岗敬业,有责任感;
3、男性,身高170cm以上,年龄18至35周岁(1988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期间出生);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有机动车驾驶证c证及以上,熟练掌握驾驶技术。退伍军人、体育特长生可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
5、通过我院组织的体能测试(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体能测试标准进行)并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6、身体素质好,五官端正,裸眼视力在4.8及以上,无口吃、重听、色盲、色弱,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机关单位辞退的人员;
3.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的情形。
资格审查和考试
资格审查和考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2、报名方式:
(1)网络报名。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
252063142@qq.com。
(2)现场报名。材料送至全州县桂黄北路全州县人民法院政治部702办公室。
3、材料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各一份,报名司法警察岗位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享受优先待遇的证明材料(退伍军人证、法律职业资格证、计算机相关证书等);
(4)1寸白底近期免冠照片4张(背面书写岗位和姓名);
(5)个人详细自我鉴定材料一份(详细写明学习、工作经历、家庭主要成员有关情况、自我现实表现情况等);
(6)《全州县人民法院招聘第三方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报名表》。(见下方附件)
考生对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试及资格审查
1、 2023年6月23日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技能测试(书记员需进行计算机速录测试、法警需进行体能测试)、面试人选;
2、组织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选进行技能测试和面试,技能测试和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在技能测试、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岗位匹配度等。
(五)公示拟聘用人员
根据技能测试、面试、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因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公示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在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及名次按程序依次递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1年,工作表现优秀的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考生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无法及时处理的,取消聘用。
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休假、工会会员待遇、年终绩效等。
其他事项
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未尽事宜,请联系全州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全州县桂黄北路城北新区(老氮肥厂旁),联系电话:0773-4829674(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全州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全州县人民法院招聘第三方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警察 报名登记表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